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ILDM-114-附民-124-2025032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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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4號 原 告 李澂萱 被 告 柳盈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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