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6
案號
ILDM-114-附民-60-2025020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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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王佩娜 被 告 林向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5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主張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 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向樺所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 3年度訴字第956號),業於民國114年1月13日第一審辯論終結,原告於該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之114年1月22日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1份附卷可憑,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