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25

案號

ILDV-109-訴-378-20241225-3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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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秀姬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游信波 法定代理人 李月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 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2,497,0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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