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日期

2024-12-23

案號

ILDV-111-家財訴-7-20241223-4

字號

家財訴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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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嘉菁 訴訟代理人 陳榮進律師 被上 訴 人 戴琮育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關於 命其給付815,253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既訴訟費用之裁 判,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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