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1-27
案號
ILDV-111-訴-359-20241127-5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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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9號 被 告 吳銘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峯生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9月1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001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萬1,001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