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07
案號
ILDV-111-訴-530-20250307-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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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30號 原 告 羅慶輝 訴訟代理人 張耕豪律師 被 告 王文政 訴訟代理人 魏辰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案(111年度訴字第425號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 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上開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有該案民事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478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是認本件訴訟應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