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1-07

案號

ILDV-112-亡-9-20241107-2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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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9號 聲 請 人 賴秀琴 林彥良 林彥昌 林怡君 被 宣告人 林讚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林讚華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林讚華(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最後設籍址:宜蘭縣○○鄉○○村○○○鄰○○路○○○○○號)於 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二十四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林讚華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賴秀琴為失蹤人林讚華之妻,聲請人 林彥良、林彥昌、林怡君則均為林讚華之子女,聲請人賴秀琴與林讚華於民國69年5月6日結婚,婚後育有聲請人林彥良、林彥昌、林怡君3人,惟林讚華因有外遇,於96年間拋棄妻兒子女離家出走,經全家大小四處尋覓,均不知其下落,音訊杳然,聲請人林彥昌代表全體家人於96年10月22日申報林讚華失蹤後,迄今已滿15年以上,前經聲請人聲請鈞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3年2月2日將公示催告裁定揭示於鈞院牌示處及司法院資訊網路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之信息,爰請求准予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或為遭遇特別災難而失蹤滿1年後,法院 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時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其立法意旨謂「謹按失蹤云者,離去其住所或居所,經過一定年限,生死不分明之謂也。死亡宣告者,謂由法院以裁判宣告,看做為死亡也。凡人財產上及親屬上之關係,於生死相關者甚大,故人之生死既不分明,則某人財產上及親屬上之關係,亦瀕於不確定之情形,非第有害利害關係人之利益,並害及公益,故對於生死不分明之人,經過一定期間,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此種死亡宣告制度,是又對於權利能力終於死亡之例外也」。由是可知,死亡宣告係為解決自然人失蹤後其住所地之法律關係所設之擬制死亡法律效果規定,以解消失蹤人於住所地之法律關係,均以失蹤之自然人之生死不明為前提,因影響失蹤人權利甚鉅,故法院應審慎認定。 三、聲請人主張情節,業據其到庭陳述明確,並提出戶籍謄本及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利澤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在卷為證,復據證人即失蹤人之弟林讚基到庭證稱:聲請人賴秀琴是伊嫂子、聲請人林彥良、林彥昌是伊姪子、聲請人林怡君是伊姪女、失蹤人林讚華是伊親哥哥。伊跟伊哥哥住隔壁,平常有往來,民國87年伊兒子出生的隔年六月,伊哥哥林讚華有離家,後來聲請人他們就去報失蹤,但是伊哥哥林讚華後來打電話回家請聲請人他們去撤銷失蹤協尋,之後伊哥哥並沒有回家。一直到101年間,伊親舅舅盧阿萬有在臺北的公車上看到伊哥哥林讚華,並且有告訴伊哥哥林讚華伊爸爸已經生病,請他回家看,但是他也沒有回來,伊爸爸在104年往生,但是通知不到伊哥哥回來等語綦詳,聲請人4人對於證人上開證述均無意見。而失蹤人無在監在押資料,僅在79年11月26日至29日有入出境紀錄,亦分別有本院依職權查調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稽;再者,失蹤人自101年迄今無勞休、就保及職保投保紀錄、自101年1月1日至112年10月31日之期間,無健保特約醫療機構申報醫療費用資料,亦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1月11日保費資字第11313021150號函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3年1月15日健保醫字第1130100830號函在卷可考,堪信聲請人主張各情為真。秉此,雖聲請人林彥昌曾申報林讚華在96年10月22日失蹤,然在此之後林讚華曾以電話要求家人撤銷失蹤協尋,101年間亦曾有親屬見過林讚華並與之對談,顯見林讚華在101年之前雖未返家與聲請人4人同住或保持聯繫,惟確實仍尚存而非生死不明,101年間始開始與家人完全失去聯繫而處於失蹤狀態,而此種無法確定失蹤人失蹤日期之情形,與無從確定出生日之情形,兩者間具相似性,是基於同一法理,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24條第2項前段規定,推定林讚華係於101年7月1日失蹤。另因斯時林讚華未滿80歲,故應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計算其死亡之時。秉此計之,林讚華既於101年7月1日失蹤,計至108年7月1日失蹤屆滿7年,依法應予推定其於是日24時為死亡之時。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准予宣告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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