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4-10-17
案號
ILDV-112-保險-2-20241017-2
字號
保險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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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鐘錦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 ,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其上訴利益即依上訴人請 求金額新臺幣 (下同)917,526元,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