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去所有權妨害
日期
2025-02-19
案號
ILDV-112-簡上-51-20250219-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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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孔令儀 訴訟代理人 龔新傑律師 黃湘捷律師 被上訴人 林忠義 林火炎 兼前列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奕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去所有權妨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 月3日本院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簡字第1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14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人提出 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載。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亦準用之。本判決應記載之事實及理由與關於兩造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暨法律上之意見(除後開補充說明外),均與原判決相同,茲引用原判決所載之事實及理由。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就坐落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之拍賣,被上訴人林忠義以主張優先承買之方式、被上訴人林火炎以各種理由具狀試圖阻礙系爭土地拍賣、被上訴人游奕禎對廢棄物傾倒有事前掌握以及事後代表林家出面協商等情,可證被上訴人確實於事前均知悉並同意他人傾倒廢棄物於系爭土地,以達其等欲於法律上或現實上阻礙系爭土地拍賣之目的,是被上訴人自應連帶負清除系爭土地上廢棄物之責任等語。 三、被上訴人則辯以:堆置於系爭土地上之廢棄物並非被上訴人 所堆置或被上訴人同意第三人堆置,而是訴外人林仁輝與他人堆置,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亦就被上訴人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就傾倒廢棄物之林仁輝與訴外人吳坤明為緩起訴確定等語。 四、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 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廢棄部分改判如原審訴之聲明所示。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有同意林仁輝於系爭土地堆置廢棄物 云云,並舉原審112年度羅簡調字第5號事件112年4月10日訊問筆錄之錄音譯文為憑。然查,被上訴人否認有同意或授意林仁輝於系爭土地違法堆置廢棄物,且上述錄音譯文中被上訴人游奕禎亦未自承有同意或授意林仁輝於系爭土地違法堆置廢棄物等情(見本院卷第59頁至第64頁)。雖上訴人又主張林仁輝於詢問被上訴人游奕禎系爭土地有無拍定?有否放東西?等語時,被上訴人游奕禎卻以繁瑣說明系爭土地雖已拍定,但仍在優先購買權訴訟中等語,顯然鼓勵林仁輝隨意使用系爭土地,而促成林仁輝違法傾倒或堆置廢棄物之結果云云。惟被上訴人游奕禎回應林仁輝之對話,至多僅係陳述系爭土地於強制執行程序中之客觀情形,而無從證明被上訴人游奕禎就系爭土地違法傾倒或堆置廢棄物乙事與林仁輝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至於,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游奕禎之說法有鼓勵林仁輝違法傾倒或堆置廢棄物云云,然此係上訴人主觀上推測,亦難以此對被上訴人不利之認定。 ㈡上訴人雖再主張被上訴人游奕禎對系爭土地之管理有掌控權 ,且於訴訟中之書狀亦提出主動邀請與上訴人共同監理之訊息,顯然被上訴人游奕禎對系爭土地之管理使用具一定權限。然查,縱認被上訴人游奕禎就系爭土地有管理權,惟依前所述,並無證據足證被上訴人游奕禎有同意或授意林仁輝於系爭土地違法傾倒或堆置廢棄物之情,則縱使被上訴人游奕禎於訴訟書狀中提及與上訴人共同監理之意,亦難令被上訴人負清除系爭土地上廢棄物之責任。更何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辦系爭土地傾倒或堆置廢棄物乙節,亦經上開檢察署以112年度調偵字第123號案件以罪嫌不足為由,對被上訴人游奕禎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且上訴人亦未再提出有關被上訴人有於系爭土地違法傾倒或堆置廢棄物之相關舉證,是上訴人上述主張並請求被上訴人連帶清除系爭土地之廢棄物,即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4條第2項 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清除系爭土地之廢棄物,並無理由,而不應准許。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63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千瑀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