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4-10-16

案號

ILDV-112-簡上-57-20241016-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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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57號 上 訴 人 林勝義 林勝德 林勝智 林勝暘 林素妙 林素蘭 張玉燕 林煒翔 林煒傑 兼上列9人 共同代理人 林素梅 複代理人 簡秀燕 被上訴人 呂坤輝(即曾寶桂之承受訴訟人) 呂玉霜(即呂曾寶桂之承受訴訟人) 呂惠杏(即呂曾寶桂之承受訴訟人) 上 列 3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鑑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蔡仁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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