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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01
案號
ILDV-112-訴-157-2024100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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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德陽宮 法定代理人 林弘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德陽宮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徐維良律師即謙亨法 律事務所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