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0

案號

ILDV-112-訴-326-20250210-4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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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李圻梅 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差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起訴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無 異,自應由為減縮之人負擔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1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主張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26號事件中有減縮聲明, 故請求退回裁判費差額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於112年7月6日提起訴訟,經以本院112年度訴字 第326號事件繫屬,本院並於同年7月26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補繳裁判費確定。嗣後,聲請人於訴訟中減縮請求,依前述說明,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此部分裁判費用,是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差額,並無理由,而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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