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ILDV-112-訴-326-20250311-5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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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6號 上 訴 人 李圻梅 被上訴人 新溫泉藝術廣場管理委員會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美惠 被上訴人 王宗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 4年2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