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06

案號

ILDV-112-訴-473-20250106-3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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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3號 原 告 莊麗惠 訴訟代理人 游儒倡律師 被 告 黃楊翔 黃張玉蘭 上 列 1 人 訴訟代理人 袁雲玉 被 告 楊基煌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38,125元(36,125元+2,000元),惟依上為不動 產估價師事務所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第2頁所示:宜蘭縣○○鄉○○○ 段○000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單價為30,400元,總價為24,602,0 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原告應有部分4分之1價格之 6,15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984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 之38,125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3,859元。原告應於本件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本件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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