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3
案號
ILDV-112-訴-496-2024121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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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96號 抗 告 人 呂家瑋 上列抗告人與呂順儒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 民國113年10月24日112年度訴字第496號命其為呂順隆之承受訴 訟人續行訴訟程序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 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68、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呂家瑋已聲明拋棄繼承,無法承受訴訟 ,爰依法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查本件原告呂順隆於民國113年7月4日死亡,本院前查明其 配偶林素瓊及第一順位繼承人呂文傑、呂家瑋均無聲明拋棄繼承,然僅林素瓊、呂文傑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呂家瑋及被告未聲明承受訴訟等情,有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稽,遂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以裁定命呂家瑋為呂順隆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呂家瑋嗣聲明拋棄繼承,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113年10月28日備查,有本院公告附卷可參,足認呂家瑋溯及於繼承開始時非呂順隆之繼承人,無從承受本件訴訟。原裁定命呂家瑋為呂順隆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容有未洽,爰由本院將原裁定自為廢棄,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