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日期
2025-02-12
案號
ILDV-112-訴-550-20250212-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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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陳阿雲 謝義光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昭儀 林伯禹 林廣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14年1月8日112年度訴字第550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前已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95萬元(計算式:165萬元+165萬元+165萬元=495萬元)( 見本案卷第10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9,12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夏媁萍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