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ILDV-112-訴-551-2024121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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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素雲 廖于璇 廖志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李素雲、廖于璇、廖志豪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廖 浤志、廖翊妘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1,94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