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日期
2024-10-14
案號
ILDV-112-訴-579-20241014-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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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清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姵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除對於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部分之裁定提起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外,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