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預告登記之法律原因及抵押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ILDV-112-重訴-44-20250227-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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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賴澂筠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賴濬琟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楊家寧律師 莊銘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預告登記之法律原因及抵押權不存在等事 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訴請 聲請人塗銷相對人所有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39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如附表一所示之預告登記(下稱系爭預告登記),及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合稱系爭抵押權),勢以相對人為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為前提,惟系爭房地為訴外人陳胤瑄所出資購買,借名登記在相對人名下,陳胤瑄已向相對人提起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訴訟,請求相對人應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陳胤瑄,前經本院以112年度重訴字第55號(下稱另案訴訟)受理,雖該案業已判決陳胤瑄敗訴,然陳胤瑄已提起上訴,則另案訴訟攸關本件相對人請求適法與否。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請求本件於另案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中止。為本訴訟先決問題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在本訴訟法院本可自為裁判,若因中止訴訟程序當事人將受延滯之不利益時,仍以不中止訴訟程序為宜。有無停止之必要,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並非一經當事人聲請,即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24號裁定、81年度台抗字第107號裁定、83年度台上字第576號裁定參照)。次按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而借名登記財產於借名關係存續中,乃登記為出名人之名義,在該財產回復登記為借名人名義以前,借名人尚無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可資行使(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9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10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雖主張系爭房地為陳胤瑄所出資購買,借名登 記於相對人名下,相對人得否於本件訴訟本於所有權人地位請求塗銷系爭預告登記及系爭抵押權登記,有賴另案訴訟確認相對人與陳胤瑄間就系爭房地有無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存在等語,惟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既僅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間之債權契約,而非物權關係,在該財產回復登記為陳胤瑄名義以前,陳胤瑄尚無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可資行使,即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不構成本件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有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之裁定停止訴訟要件,且為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將使相對人受延滯之不利益,亦無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千瑀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附表一(民國): 系爭房地預告登記事項 98年羅登字第186960號 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賴澂筠 義務人:賴濬琟 內容: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利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 限制範圍:全部 98年12月18日登記。 附表二(民國): 編號 系爭房地抵押權設定內容 1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098年 字號:羅登字第186950號 登記日期:098年12月17日 登記原因:設定 設定權利人:賴澂筠 債權額比例:2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00,000元正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8年12月15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利息(率):無 遲延利息(率):無 違約金:無 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賴濬琟,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設定義務人:賴濬琟 共同擔保地號:新建富段1072、1073 共同擔保建號:新建富段139 2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099年 字號:羅登字第085000號 登記日期:099年06月07日 登記原因:設定 設定權利人:賴澂筠 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2,000,000元正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清償日期:119年5月31日 利息(率):無 遲延利息(率):無 違約金:無 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強制執行之費用。6、參與分配之費用。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賴濬琟,債務額比例全部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設定義務人:賴濬琟 共同擔保地號:新建富段1072、1073 共同擔保建號:新建富段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