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預告登記之法律原因及抵押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3-26
案號
ILDV-112-重訴-44-20250326-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賴濬琟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楊家寧律師 莊銘有律師 被 告 賴澂筠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預告登記之法律原因及抵押權不存在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6日下 午15時,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3月12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 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千瑀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