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4-10-07
案號
ILDV-113-保險-5-20241007-1
字號
保險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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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5號 原 告 陳阿琴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歐瓊心律師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 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本件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