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

日期

2024-12-11

案號

ILDV-113-全聲-11-20241211-1

字號

全聲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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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簡敬尊 簡懷義 簡世明 簡愛珠 簡銘鋒 相 對 人 簡錕源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108年度司 執全字第19號裁定准許在案,因假扣押之原因消滅,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該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等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假處分,經本院以1 08年度全字第4號假處分(下稱:「系爭假處分」)裁定准許;嗣聲請人等人持系爭假處分裁定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以108年度司執全字第19號受理在案;其後,聲請人等人持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移調字第1012號調解筆錄,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經本院以113年度全聲字第2號裁定准予撤銷系爭假處分,此經調卷核閱無訛,是本院並無聲請人所稱之假扣押裁定,而系爭假處分裁定業經撤銷在案,因此,聲請人等人以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請求撤銷假扣押裁定,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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