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
日期
2024-10-04
案號
ILDV-113-全聲-7-20241004-1
字號
全聲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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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游玉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玉緒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撤銷假處分,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