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日期
2024-12-23
案號
ILDV-113-勞執-27-20241223-2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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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7號 抗 告 人 美麗微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鑑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鄧至敦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本院所為113年度勞執字第27號民事裁 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