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日期
2024-10-18
案號
ILDV-113-勞小-12-20241018-1
字號
勞小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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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2號 原 告 李雲龍 被 告 台灣上旺美食養生地產事業無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燦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8月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33元,此裁定於113年8月20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然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故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勞動庭 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