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日期
2024-12-27
案號
ILDV-113-勞小-9-20241227-2
字號
勞小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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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9號 原 告 張淑晶 被 告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分署 法定代理人 蕭崇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 8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雖原告前曾聲請訴訟救助(113年度救字第9號事件),亦已經本院駁回確定在案。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