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1-26

案號

ILDV-113-勞補-27-20241126-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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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7號 原 告 李佳士 訴訟代理人 林詠御律師 被 告 宜蘭縣立礁溪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吳瑞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蘭縣立礁溪國民中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 僱傭關係存在,及自113年4月起至原告回任工作前一日止,按月 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1萬5,840元等情。查,原告主張確認兩 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按月給付工資部分,雖為不同之訴訟標的, 惟均以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其經濟利益及其訴訟目的一致,故 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價額較高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核定 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5萬400元【計算式:15840元×1 2月×5年=950400元】。又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本件 應暫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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