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聲請費

日期

2024-11-26

案號

ILDV-113-勞補-30-20241126-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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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曾春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喜國際時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 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勞動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 件法第16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天喜國際時尚股份有限公司起訴 ,依前述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而聲請人之調解聲明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0萬1,17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1,173元,應徵調解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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