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1-21

案號

ILDV-113-勞補-31-20241121-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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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1號 原 告 潘軍興 被 告 鑫顥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垣靜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68,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8,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本件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給付工資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3分之2,原告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採四捨五入)。 三、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 元=33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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