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1-28
案號
ILDV-113-勞補-32-20241128-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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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2號 原 告 陳鋯月 訴訟代理人 陳舜梁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睿閎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1,000元,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 三分之二,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