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聲請費

日期

2024-12-16

案號

ILDV-113-勞補-33-20241216-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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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3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阿嬤農場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核屬勞動事件,聲請人起 訴未經調解,兩造間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 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且原告未據繳納調 解聲請費。而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 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 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 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 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 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亦有明定 。查聲請人逕向本院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4,729,156元(請求項 目內容詳如附表所示),視為調解之聲請,其聲請調解之金額為 4,729,156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附表: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 1 醫療補償 274,489元 2 薪資補償 219,883元 3 失能補償 234,784元 4 看護費用 100萬元 5 精神慰撫金 200萬元 6 不能工作損失 100萬元 合計 4,729,1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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