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4-12-16
案號
ILDV-113-勞補-34-20241216-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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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4號 原 告 潘柔螢 被 告 夾樂福親子樂園 法定代理人 林聖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失業補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無法領取失業補助之損失新臺幣(下同) 153,600元,並非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