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1

案號

ILDV-113-司促-4032-202410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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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32號 債 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債 務 人 游晉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1,000元,及其中本金40,4 00元,自民國113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將逾期金600元計入本金計算利息,債權人請求41,00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其中600元滾入本金計算利息之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准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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