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3
案號
ILDV-113-司促-4284-2024122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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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284號 債 權 人 林達山 債 務 人 邱僰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所 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中並無釋明資料,不合於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