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1
案號
ILDV-113-司促-4375-202410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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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375號 債 權 人 莊金澕 債 務 人 陳冠宏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陳冠宏計600,000元迄今未清償,故 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欠缺債權存在之釋明資料,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陳冠宏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