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5

案號

ILDV-113-司促-4847-202410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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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8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名億 王玉如 林俊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54,001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名億於民國101年起就讀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期間,邀債務人王玉如、林俊宇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8筆共221,382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詎債務人林名億113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5月1日起算利息;債務人王玉如、林俊宇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154,001元整,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484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54001元 王玉如、林名億、林俊宇 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24日止 年息1.775% 002 154001元 王玉如、林名億、林俊宇 自民國113年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54001元 王玉如、林名億、林俊宇 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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