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3

案號

ILDV-113-司促-5031-202502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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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31號 債 權 人 林宏昌 債 務 人 林書楷 曾素芬 林銀漢 一、債務人林書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林書楷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保證人即債務人曾素芬、債務人林銀漢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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