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1
案號
ILDV-113-司促-5097-2024110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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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09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葉亞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葉 亞宜籍設新北市八里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其住所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即屬無管轄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