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8
案號
ILDV-113-司促-5248-202411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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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2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李年瑜 李東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46,159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年瑜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李東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合計借款本金192,92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李年瑜自民國113年07月08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46,15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李東憲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24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0125元 李年瑜、李東憲 自民國113年06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77682元 李年瑜、李東憲 自民國113年06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38352元 李年瑜、李東憲 自民國113年06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30125元 李年瑜、李東憲 自民國113年07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77682元 李年瑜、李東憲 自民國113年07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38352元 李年瑜、李東憲 自民國113年07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