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1

案號

ILDV-113-司促-5271-202411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27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吳嘉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46,571元,及自民國1 13年8月2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2日止,按年息利率9.13%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9月3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2日止,按年息利率10.956%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民國114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13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0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緣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2年08月02日撥付信用貸款(以下同)50萬元整予債務人,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係第1期起至第84期止,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7.42%計算之利息(證二、證三)。依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之約定,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證四)。依借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證五),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08月02日尚積欠446,571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履經催討,迄未清償。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