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9

案號

ILDV-113-司促-5348-2024112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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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48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代 理 人 黃聖智 債 務 人 洪儷芬 陳三義 林育寬 林玉惠 一、 ㈠債務人洪儷芬、陳三義、林育寬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8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96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年息百分之0.79248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洪儷芬、陳三義、林玉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24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96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年息百分之0.79248計算之利息。㈢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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