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8
案號
ILDV-113-司促-5388-202411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8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莊芷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0,186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全信字第1070003283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5月25日金管銀票字第10702102600號函,得就首次向本行申請信用卡客戶以網路受理,以查詢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訊、徵提其他申請人相關文件或電話照會以確認申請人身分,另申辦介面均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進行安全設計。本件債務人使用網路申請信用卡,債權人以前述確認申請人身分程序核實為本人申辦,合先敘明(二)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及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50,186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48,486元整,應自民國113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1,200元、違約金雜費計500元。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38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8921元 莊芷瑄 自民國 113 年 10月 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五 002 2286元 莊芷瑄 自民國 113 年 10月 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五 003 7733元 莊芷瑄 自民國 113 年 10月 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004 16306元 莊芷瑄 自民國 113 年 10月 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五 005 13240元 莊芷瑄 自民國 113 年 10月 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