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05

案號

ILDV-113-司促-5421-202502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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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發出的支付命令,案號是113年度司促字第5421號。債權人郭灜豪要求債務人金佑昇支付新臺幣980,000元,以及從支付命令送達的隔天起算,按照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還要賠償500元的督促程序費用。如果金佑昇在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郭灜豪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聲請強制執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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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21號 債 權 人 郭灜豪 現於法務部○○○○○○○ 債 務 人 金佑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80,000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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