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6
案號
ILDV-113-司促-5528-202411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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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方之伶 方國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54,507元,及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方之伶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務人方國信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六筆,借款本金合計303,22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義務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為證。(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時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對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方之伶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欠債權人154,507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方國信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