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8
案號
ILDV-113-司促-5596-202411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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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96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宜蘭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錫明 代 理 人 陳麒帆 債 務 人 江正欣 陳秋娟 一、債務人江正欣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1,994元, 及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2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江正欣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秋娟給付之;債務人江正欣並應向債權人給付390,531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2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江正欣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秋娟給付之;債務人江正欣並應向債權人給付404,605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2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江正欣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秋娟給付之;債務人等並應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