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9
案號
ILDV-113-司促-5597-2024112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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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蘇尤如 債 務 人 李忠城 賴亮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54,242元,及自民 國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忠城前就讀中興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賴亮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3筆,合計借款本金259,83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李忠城自民國113年05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54,242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賴亮蓁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