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3

案號

ILDV-113-司促-5916-2024122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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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旻皓(原名陳子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5,720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旻皓(原名陳子翔)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05日止累計25,720元正未給付,其中23,335元為消費款;1,185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91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3335元 陳旻皓(原名陳子翔) 自民國113年12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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