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3
案號
ILDV-113-司促-5949-2024122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4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韓新梅 債 務 人 李逸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161元,及自民國 11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