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日期
2024-11-07
案號
ILDV-113-司全聲-10-20241107-1
字號
司全聲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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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震宇 相 對 人 徐瑞鴻即永鴻商號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所為之111年度司裁全字第73號假 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1年度司裁全 字第7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