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日期
2024-10-04
案號
ILDV-113-司全聲-8-20241004-1
字號
司全聲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邱秀菊 相 對 人 宜蘭縣三星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撤銷假 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 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7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然本案相對人即債權人隱瞞如下事證,致使本院為錯誤裁定:(一)聲請人因誤聽相對人話術而陷於錯誤立下切結書,於113年4月30日前回補第三人楊少華虧空之新臺幣(下同)116萬元,但聲請人已發存證信函撤銷該切結書;(二)第三人楊少華已成年,聲請人雖為其母,但依法無責代償其債務;(三)聲請人並非如相對人所言,有變賣財產逃匿之意圖;(四)聲請人之資產總值逾116萬元,且長居三星鄉,並於該鄉公有零售市場經商營生,何須變賣財產逃逸,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係指 本案判決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所謂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係指債權人就假扣押之本案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債權人敗訴確定之情形;所謂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係指當事人依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經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定,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形而言。經核本件聲請人上開主張係就假扣押裁定之原因及有無假扣押必要為主張,聲請人應就該假扣押裁定之核發依法聲明異議等程序,觀諸本件聲請內容應與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撤銷假扣押裁定無涉。是本件聲請人主張上述情形屬「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或「假扣押之原因消滅」,並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容有誤會,與法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